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86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友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友芳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清寒證明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