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政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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