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在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