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6年7月20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均仍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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