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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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㈢釋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
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㈣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表明願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提出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㈤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起至「冠富塑膠實業社」任職?嗣後有無
更換新工作單位?如有,則於何時更換?請提出新工作之在職證明、96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等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㈥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子女。另釋明聲請人之子女是否給付聲請
人扶養費用?請據實陳報其金額,並提出子女之94至96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包含存摺封面及至最近一次補摺之資料)。
㈧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生活費5,600
元」、「房貸5,000元」,請說明何以每月需花費500元之置裝費?並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
㈨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發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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