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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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