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0000-000000
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0000-000000(下稱C女)、0000-000000A(下稱B女)對被告 李易旺 、 范欣柔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各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30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06年5月18日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7年4月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
C女1,300,000元、被告李易旺給付原告C女500,000元、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B女300,000元,則就原告C女擴張請求共計800,000部分,應補繳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