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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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秧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秧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子秧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12年4月1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6月11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6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