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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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武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武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武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武振(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武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04.16-110.04.28110.04.20110.04.21-110.04.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82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9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3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日期111.10.20112.02.14112.02.2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9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3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8112.03.22112.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79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71號○○○1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