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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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48號上訴人 張弘耀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金益 訴訟代理人 劉麗華
羅敏菁 被上訴人 何永興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黃之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