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48號上訴人 張弘耀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金益 訴訟代理人 劉麗華
羅敏菁 被上訴人 何永興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黃之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