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05號債權人 董燕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黎氏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始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求之利息究為年息5﹪,亦或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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