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霖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8月14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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