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283號債權人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冷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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