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廷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孝如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