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425號原告 黃筠婷 被告 葉首睿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7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損害債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第1至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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