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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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陳姵璇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文翔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美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