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涵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