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3號
原告 楊俊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業 (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追加被告之書狀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
二、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李仁業已死亡,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訴
對象,李仁業尚有養子 李昌田 ,另原告繼承系統表所列劉李
安妹之次子 劉鳳興 及 余李秋妹 之長子 余和海 均已死亡,均尚
有子女繼承人,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並未完
整,應詳細閱卷,依法為訴之追加,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按被告人數提出含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追加被告書狀之正本及繕本,以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