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銘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2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