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吳盈君 被告 鍾赫浚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246、2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