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王人傑 被告 洪一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一中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王人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