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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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方擴為上列聲請人與 黃國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