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三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4年度繼字第538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謝保宏 之債權人,為查明繼承情形,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2年8月8日基院義102司執勤字第16573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謝保宏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94年度繼字第
538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