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調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所承包新竹市○○路○○○巷○○號
設計裝潢之工程款。查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惟依兩
造所訂工程委託合約書第十條第2項之約定,雙方就因該合
約所生爭議,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雙
方各提出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證,本件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
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聲明異議狀稱應由上開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尚無不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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