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王 陳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王陳綢 於民國9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179,698元正未給付,其中61,578元為本金;118,1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陳綢於民國92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735,195元正未給付,(其中187,118元為本金,548,0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陳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2,454,544元正未給付,其中662,074元為消費款;1,788,87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陳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61578││3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陳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62074││3月17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陳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7118││3月17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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