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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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林美貴 債務人 曾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曾順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6年10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曾順彬於106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0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83,6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7年4月2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歷次繳款帳務明細、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里區○○○段││590│3,107.61│10008分之14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07│臺中市大里區喬│集合住宅、鋼筋混│4層:93.29│陽台:9.26│全部││││城段590地號│凝土造、5層││││││├───────┤│││││││臺中市大里區大││││││││智路492巷6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喬城段1206建號,126.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