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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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芝伃林佳伶 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㈡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至107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至10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㈩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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