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維具保人鍾汯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汯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鍾汯憲因受刑人廖明維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7號、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6號、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喚受刑人,併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2日9時30分許到案接受執行,執行傳票與通知分別由受刑人之同居人及具保人之受僱人收受之,受刑人仍未到庭接受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於112年6月2日核發拘票,經員警於112年6月13日20時30分、同年6月14日10時20分執行拘提,然拘提無著,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通緝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
(三)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此情已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