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楊尚樺 相對人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8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