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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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79號聲請人 張淑晶 現借提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111年度簡上字第4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所為111年度簡上字第4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蘇嘉豐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