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陳豐文 廖柏宇 楊筱婕 被告 張呈福 訴訟代理人 李柏裕 被告 蘇文錦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