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568,254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經協商成立,聲請人應月付15,391元,惟聲請人因須支付子女之手術費用致支出增加,且其收入又因減薪而減少,是聲請人實已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同條例第151條第
5項之規定,即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95年7月19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立協商,同意自95年7月起,分120期、週年利率2%,按月償還15,391元;聲請人並已給付20期分期款,嗣於97年4月間毀諾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卷第82至85頁)為證,並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8、99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曾積欠債權人上開債務,且與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已清償20期分期款等語,堪予採信。
四、次查,聲請人95年度之收入為202,945元,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6,912元;96年度之收入則為253,929元,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1,160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第49、50頁)在卷可稽;惟其97年每月之收入已降為17,000元,亦有97年2至4月之薪資袋(卷第51頁)附卷可憑,故聲請人主張其收入於協商後因減薪而減少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女 賴翊群 於96年5月18日實施顱顏部整型重建手術、97年5月14日實施頭頸部整型重建手術,且自96年1月起多次至長庚紀念醫院兒童矯正牙科就診,每次費用3,000元,業據其提出手術同意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卷第16至19頁)為證,亦足認聲請人主張其因支付子女手術費用致支出增加之事實為真。復觀其配偶 詹唯莨 95年之收入為150,000元,每月平均收入為12,500元;96年則無收入資料,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第53、54頁)在卷可稽;聲請人仍自承其配偶詹唯莨現每月之收入為18,000元,應可採信。是聲請人及其配偶每月之收入合計為35,000元(17,000+18,000=35,000),加計中低收入戶中低殘障補助4,000元後則為39,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及其三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後,應已不足以支付上開協議之每月分期款15,391元。是本院認聲請人無法履行協商條件致發生毀諾之情事,核屬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所規定之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自應予其更生之機會。此外,聲請人亦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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