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王譯嬋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王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即本件訴訟所涉執行標的物於本108年度司執字第558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價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