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華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林翠華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併具狀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之原告為華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林翠華),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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