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宋世宇
陳美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 王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通行土地面積約43.2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4,800元(計算式:通行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元×通行土地面積
43.2平方公尺=6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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