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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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 原被告 郭明祐 (原名 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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