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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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陸仟玖佰 肆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一千四百元,於言詞辯論中變更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六十三萬元,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委任伊辦理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共有土地協議分割事宜,當時兩造曾口頭約定協議分割比照代書的收費,但因為是裁判分割,案件複雜,酬金是以分割好之後以實際取得面積乘以當年度的公告現值的百分之20,被告也答應,因為案件很難辦。
其後因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協議分割,伊告知被告辦理分割共有物一定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辦理,有其他人不同意的話,就用訴訟方式辦理裁判分割,被告也同意由伊去辦理,當時起訴人是 李江成 ,但訴訟費用很多,所以被告同意用甲○○當原告,被告的太太也匯款訴訟費用給我們,案件一直進行中,其中有總登記的案件共有人眾多,比較複雜,法律程序上一直補正,直到96年案件才判決確定,且已於96年登記完成,且原告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之委任書上簽名,要向被告收費六十三萬一千四百元遭拒,嗣經存證信函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據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六十三萬元。
三、被告雖自認曾寫了委任狀給原告,也有委任原告去與其他共有人談分割,然辯稱:伊記得當時雙方約定以四千元當酬金,原告所稱之規費四萬二千餘元均由其妻匯款給原告,伊雖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之委任書上簽名,然否認印文之真正,嗣否認曾簽名,其後又改稱伊雖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之委任書上簽名,然未看到委任書所載內容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稱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於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委任伊辦理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共有土地分割事宜,業據其提出委任書為憑,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兩造爭執者為酬金究若干?原告雖提出委任書與存證信函主張兩造約定之酬金,因裁判分割案件複雜,酬金是以分割好之後以實際取得面積乘以當年度的公告現值的百分之20,總計為六十三萬一千四百元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即難置信。
五、次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最後辯論期日經本院提示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之委任書,當庭自認於上開委任書上簽名,嗣否認曾簽名,其後又改稱伊雖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之委任書上簽名,然未看到委任書所載內容云云,然被告就此未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其自認之撤銷不生撤銷之效力。
六、次查,依原告所提出經被告簽名之委任書(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所載:委任人即被告委任原告辦理共有物分割及申請有關資料,於分割登記完成時給付五萬元給受任人原告,此有該委任書附卷可稽,並未區別協議分割或判決分割,足見當時兩造已約定被告委任原告辦理共有物分割及申請有關資料,於分割登記完成時給付五萬元給受任人原告甚明,自不因協議分割或判決分割而有異。況依據被告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判決所載,本件被告甲○○並非該案件之原告,而係被告,益見本件原告並未代理被告甲○○起訴,僅係該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而已,更遑論原告自陳並無律師資格。
七、從而原告依據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萬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0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