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現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訴外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
15日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定連帶保證書乙紙,約定被告向原告保證凡主債務人即訴外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自93年11月22日起至97年05月22日止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有關債務等,在上揭保證期間內,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被告願與訴外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嗣訴外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先後於93年11月22日、94年06月0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1,100,000元,其清償期依序分別為96年11月22日、97年06月07日,並均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且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㈡詎料,訴外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分別清償
至95年05月21日及95年06月06日之本息,此後即未依約繳付,而清償期均已屆至,其尚欠本金合計2,337,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依上開約定,被告即應負清償之責,惟履經催討,均不受置理,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一件、訴外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之貸款查詢表一件及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五紙表等等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抗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
┌─┬──────┬────────────┬────────┐│項│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目│(新台幣)│期間│年利率│期間│├─┼──────┼────────┼───┼────────┤│││││自95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自95年05月22日起││個月以內按原利率││⒈│1,578,454元││7.000%│百分之十計付,逾││││至清償日止││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自95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自95年06月07日起││個月以內按原利率││⒉│759,221元││7.525%│百分之十計付,逾││││至清償日止││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合│││││2,337,675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