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46號聲請人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97年7月25日│330,000元│SS0000000│││司負責人:甲○│南分行││││├──┼─────────┼─────────┼──────┼─────────┼─────┤│002│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97年7月28日│36,600元│SS0000000│││司負責人:甲○│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