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6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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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6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共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關於「日本TBS放送株式會社」記載補充為「日本TBS東京放送株式會社」、第11行關於「盜版『H2~與你同在的日子』光碟一套光碟之訊息」之記載更正為「盜版『H2~與你同在的日子』光碟一套(共8片)之訊息」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又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為圖小利致告訴人權利受損,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其所散布之盜版光碟數量非鉅,所生危害尚屬輕微,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佐,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盜版光碟共
8片,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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