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2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進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進文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041-3、1041-4、地號土地及其上1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進文、連帶保證人 林文良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