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571號債權人經騏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經鎏炘、經易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
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請求金額15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資料。(依債權人聲請時檢附之單據影本總計僅100615元)㈢另狀附之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使用規費收據影本所載之
繳款人為 蘇素環 而非債權人,應陳報債權人得就此部分金額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證據資料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