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7號上訴人 楊莊挽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祝巧俐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祝文旭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祝宏仁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祝佳琳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陳莊梨花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莊犁祥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黃仙女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 黃宗環 即黃蝙蝠之繼承人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天仁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因105年訴字第597號塗銷地上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9,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