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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