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