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5號原告元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黃純子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坤源之前手 陳添富 (大東發行)前於民國82年10月13日以「三樹SANTRE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等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第643718號註冊商標,旋於85年6月13日申准將商標專用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8年9月
4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於99年5月24日以中台廢字第98021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月9日經訴字第099060619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