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陳書維
被   告  曾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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