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75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新台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新台幣400
元、逾期第3個月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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