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8號

聲請人 張尚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泰宇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宇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究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付款?(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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