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8號
聲請人 張尚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泰宇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宇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究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付款?(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8號
聲請人 張尚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泰宇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宇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究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付款?(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