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宜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